
近日,江宁法院江宁法庭按照1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模式组成陪审制大合议庭,采取巡回审理方式,对原告周某诉被告周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周某(78岁)与周某某(70岁)系亲兄弟,父母早亡,周某为照顾弟弟周某某成家立业,至46岁才结婚并定居在马鞍山市。1984年,周某某拆除父母遗留的老房屋,新盖四间平房及二间厨房,建房所用材料部分系周某从马鞍山市送来。周某陈述,当时双方约定,房屋建好后一人一半。现周某在马鞍山市房屋已拆迁,补偿的唯一一套住房由周某儿子居住,周某某也已拆除了厨房盖起楼房一座。周某欲落叶归根住回原籍,向周某某要求返还两间平房,但周某某只肯给付一间平房,并称四间平房均归其所有,其给周某某一间已是念及亲情,拒绝给付另一间平房,双方及子女遂发生矛盾。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年事已高且矛盾激烈,加之本案在当地有有较大影响,江宁法院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从全院240名人民陪审员中产生了4名人民陪审员与承办人组成大合议庭,并采取巡回审理方式至当事人所在社区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前,审判长李青向参审的4位人民陪审员提供了卷宗材料,并向人民陪审员详细介绍了当事人及案件情况。庭审中,双方就争议房产的现状、建房出资情况、是否存在分割房屋的约定以及周某是否具有取得相应财产的资格等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合议庭即时进行了评议。合议庭讨论分为事实问题评议及法律适用征询意见两个环节。在事实问题评议环节,审判长先简要总结了无争议事实及争议焦点,然后按照人民陪审员先阐述意见、审判长后发表意见的顺序进行的讨论。各位人民陪审员根据自身的社会经验、人生阅历、价值判断对本案充分发表了各自的观点,审判长在尊重人民陪审员意见的同时也阐述自己的看法。随后,合议庭根据审判长整理归纳出的表决事项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得出了事实认定结论。在法律适用征询意见环节,审判长首先对案件涉及到的法律条文向陪审员进行了释明,然后就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引导人民陪审员逐一充分发表了意见,并将人民陪审员的意见记入笔录供法官裁判参考。
供稿:江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