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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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法院心系"三农"维权益

发布日期: 2007-08-10 浏览次数: 11,148

江宁法院辖区村民濮某,在2000年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时,将5亩多承包耕地经村委会开挖成鱼池后,一直担心自己对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会丧失。为此他十分苦恼,多次奔波于村委会、镇政府、区委农工办和媒体之间。虽经有关部门调处,濮某一直不能接受。2007年4月,濮某将其所在的村委会告上了法庭。
    该院受理该起纠纷后,承办法官多次深入基层,对案件事实进行细致调查了解,找到了纠纷的症结所在。2000年,濮某享有承包经营权的5.2亩土地,在村委会统一规划后,经濮某同意被开挖成鱼池,后村委会将鱼池转包给了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陈某经营。濮某在村委会领取了开挖时的青苗补偿费。陈某承包后第一年上交了承包费,村委会则按被开挖的田亩数向濮某支付了相应的土地租赁费。随着国家惠农政策的实施,濮某感觉自己的部分土地被开挖成了养鱼池,实际用于耕种的土地减少了,遂向村委会提出将其被开挖成养鱼池的土地复耕,或者由村委会调换同等亩数的土地给其耕种,但村委会和鱼池承包人的合同尚有3年才能到期,且村委会也没有机动土地可供调整,濮某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于是,濮某不断与村委会交涉,并去媒体投诉,在媒体的参与下,村委会、镇政府、区农工办分别出面进行了调处,但濮某始终对调处结果不满意。
    在充分了解本案事实和纠纷成因后,该院承办法官及时与村、镇主管领导以及与濮某进行沟通,指出濮某和村委会双方存在的不足,并告知,濮某在陈某鱼池承包期届满后,有权收回被开挖的土地进行复耕。后村委会同意将收回的机动土地适当调整一点给濮某耕种,并将其他承包人闲置的土地调整一些给濮某耕种至鱼池承包期结束为止。
    在该院法官耐心细致的调处下,这起经过多次上访多次协调处理未果的纠纷终于得到解决。濮某在拿到法院的调解书时,开心地笑了。


供稿:江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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