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上午10点,江宁法院开庭审理再次受理知识产权案件后的首起知识产权案件。
本案原告周某于2019年9月与被告南京某公司餐饮公司签订餐饮服务协议书,约定由该公司授权周某使用其商标标识并对周某进行咨询及指导。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争议,周某遂诉于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江宁法院受理后,通知当事人开庭审理。当事人针对双方的争议进行了激烈的辩论,经历了一个小时的庭审,承办人针对双方争议的问题耐心开展了明理释法工作,最终促使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