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法院系统2019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发布评选结果,全市法院共有11篇案例分析获奖,其中江宁法院2篇案例分析获奖。黄祝祯撰写的《南京某制造有限公司诉江苏某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施工单位不能以诉讼时效抗辩不履行交付竣工资料、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等义务》获二等奖,逯雅娟撰写的《王某某诉潘某某、龚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房屋买卖合同案——专业金融机构抵押权善意取得的认定》获三等奖。
《南京某制造有限公司诉江苏某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施工单位不能以诉讼时效抗辩不履行交付竣工资料、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等义务》的分析要旨为:施工单位交付竣工资料,并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是建设单位为确保建设工程符合质量标准,取得物权的必要条件,且建设工程安全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公益性。竣工资料不仅用于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也是今后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检测、维修保养、排查隐患等安全管理所必须,且施工单位所持有的工程竣工资料,建设单位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建设单位即使在诉讼时效届满后,仍然有权要求施工单位交付竣工资料,并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施工单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因该项请求属于《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王某某诉潘某某、龚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房屋买卖合同案——专业金融机构抵押权善意取得的认定》的分析要旨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在对房屋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时,对某些特殊种类的房屋涉及的借款和抵押可能导致的风险应当有所预见,更应在行为上谨慎加以防范,应认真审查交易背景,判断交易的真实性,应通过上门查勘等方式对抵押物的存续状态和真实产权状况进行全面细致了解,确认抵押物完好无损和产权不存在争议,以便维护金融安全,维持社会稳定秩序。金融机构在有机会、有义务、也有能力对案涉房屋的实际权属情况进行全面了解的情况下,而未细致核实,未履行审慎审查的义务,存在重大过失,不能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案涉房屋的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