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12期刊登了江宁法院李侠报送的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恢复原状纠纷案,这是江宁法院连续13年以来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发的第14篇案例。
该案的裁判要旨是:小区内的通信管道在小区交付后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通信运营公司与小区房地产开发区公司签订的小区内通信管线等通信设施由通信运营公司享有专有使用权的条款,侵犯了业主的共有权,侵犯了业主选择电信服务的自由选择权,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