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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法院受理首起业主撤销权纠纷

发布日期: 2013-06-08 浏览次数: 8,978

 近日,江宁法院对原告唐某诉被告某某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予以立案。这是《物权法》实施以来,该院首次受理此类型案件。

    唐某,男,29岁,是某某小区居民。2012年5月13日,被告某某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为期三个月的《临时托管合同》。原告认为:在临时托管期间,某物业公司实行门禁卡与物业费、停车费、公摊水电捆绑等,未履行物业公司应尽的职责。作为小区的业委会,物业公司的行为听之任之,并在后来与物业公司签订正式委托合同过程中违反规定、篡改调查结果等,改变原先已经生效的业主大会投票结果。原告同时认为: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公司占用小区业主的三处会所从事超市、餐饮、培训机构和动用维修基金的入户调查结果无效。为维护自身权利,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无效,物业公司占用小区业主的三处会所从事超市、餐饮、培训机构和动用维修基金的投票结果无效。目前该案已进入审理阶段。
 
供稿:江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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