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上午,江宁法院民一庭法官张映秋庭审一结束,顾不得休息,立即前往当事人家中,耐心作当事人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意见,当场化解一起房屋迁让纠纷,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法官高效的办案作风受到当事人的称赞。
2000年,原告彭某某于被告李某某因装修房屋认识,并结为义父子关系。后双方就出售位于江宁区东山街道土山路山后村的房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对房屋的总价款、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在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被告李某某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后因双方产生矛盾,终止履行该份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李某某提出要求原告彭某某退还购房款并赔偿其损失后其迁让房屋。后双方就此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彭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某立即腾空涉案房屋并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房屋使用费。双方意见分歧巨大,矛盾重重,被告李某某本人拒绝到庭处理,坚持另案起诉原告彭某某,追究其相关赔偿责任。考虑到原被告双方曾经的特殊关系,也为了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当法官在庭审中得知被告李某某上午在家后,当即决定前往被告家中做调解工作。经过近2个小时的思想工作,原告彭某某同意一次性返还购房款、支付补偿款共计50000元,被告李某某在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当日迁出涉案房屋,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供稿:江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