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江宁法院依法作出决定,对组织人员在法院门口聚众滋事并上网侮辱法官的南京赋如轩贸易有限公司员工朱家发司法拘留十日。12月30日,江宁法院依法作出决定,对南京赋如轩贸易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
江宁法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南京赋如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承办法官多次向南京赋如轩贸易有限公司释明双方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无论是守约方还是违约方均负有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敦促双方尽早解除合同、及时减损。因调解无效,江宁法院依法一审判决: 一、南京赋如轩贸易有限公司与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5年11月9日解除;二、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赋如轩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41645.6元、免租装修期的物业管理费9060元、装修押金6040元以及装修垃圾清运费3020元,合计159765.6元;三、驳回南京赋如轩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后南京赋如轩贸易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2月26日,南京赋如轩贸易有限公司员工朱家发受公司指使,在江宁法院门口私拉横幅并拍照,声称承办法官枉法判决。12月28日,在该公司指使下,朱家发又带领七、八名社会闲散人员身着印有某某法官“逾期收伪证、枉法裁判”等字样的文化衫,聚集在江宁法院门口并拍照。该公司将上述照片发至西祠胡同,帖子中使用“还要脸吗”“就你这德行”“不知道给后代积点德”等恶劣的言语侮辱法官。
事发后,江宁法院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南京赋如轩贸易有限公司及朱家发作出上述处罚决定。南京赋如轩贸易有限公司认识到违法行为,及时删除网上发布的帖子,该公司负责人来到江宁法院当面向承办法官道歉,并提交书面致歉信,当场缴纳了罚款。朱家发亦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向法院提交了悔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