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宁法院经过多方沟通协调,督促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先行支付工程款1400万元,确保原告在春节前支付农民工工资,为优化辖区营商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原告某工程总队与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某工程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二被告支付工程款3000余万元及违约金,二被告以审计结果未确定为由拒绝支付。2018年12月17日,原告以尚欠农民工工资数千万元,申请法院先予执行部分工程款。
因案件涉及众多农民工工资,江宁法院高度重视。在民一庭分管副院长冯晓华及庭室负责人的指导下,承办法官张映秋向江苏省审计厅调查核实案涉工程的审计情况。2018年12月29日,江苏省审计厅作出了审计报告。承办法官立即通知当事人到庭谈话,明确告知已达到付款条件的应付工程款数额。经过江宁法院释法说理、分析利害,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最终同意先行支付工程款1400万元。经过近一个月的工作,该款现已支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