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沈某、曹某冒雪来到江宁区法院,向民二庭副庭长倪健赠送“为百姓讨公理,为世间持正义”和“人民法官为人民,明镜高悬断案清”两面锦旗。
湖北某投资公司与沈某、曹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投资公司以债务人公司财产与被告沈某、曹某个人财产发生混同为由,要求沈某、曹某承担还款责任。为查清事实,倪健法官仔细查阅卷宗,并就双方争议焦点安排法官助理前往湖北进行调查取证,最终认定本案不符合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条件,依法予以驳回。
投资公司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