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中院与铁路公安处探索建立合作机制,针对在火车站乘坐车辆的限高人员予以控制。江宁区法院积极响应执行新方式,努力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开展铁路集中执行行动。
场景一
2024年5月11日,江宁区法院接到铁路公安反馈的其他协查线索,被执行人马某将于当天的11点乘车到达火车站。接到线索后,执行法官王超一行马上从禄口街道其他执行案件的现场赶赴火车站。到达后,铁路公安的干警已将被执行人马某控制,查验相关手续后,将其移交法院带回处理。
经协商,被执行人马某与等在法院的三个申请执行人就未付款项协商一致。结合搜查的结果及其前期拒不到庭的表现,法院研究决定予以罚款5000元的处罚。
场景二
2024年5月13日下午5时许,根据铁路公安反馈的其他线索,被执行人石某将于当天晚上的9点30分到达火车站。承办法官立即向执行110带班领导汇报、协调,由带班领导安排一行人前往控制。在铁路公安干警的协助下,在石某下车后移交法院。
经协商,石某与申请执行人就未付款项达成一致意见,当场支付申请执行人5万元,余款在一定期限内付清。为保证后续协议履行,法院要求石某提供案外人作为保证,后续如若不能按照法院传票通知及时到庭,将依法对被执行人及案外保证人进行处罚。
场景三
2024年5月13日17时许,根据铁路公安反馈的其他线索,被执行人周某将于当天晚上的11时从火车站出发。执行法官提前安排好人员与铁路公安就控制事宜进行对接,并于晚上10时到达火车站。
在铁路公安干警的协助下,查询得知被执行人周某尚未检票进站。为防止打草惊蛇,执行干警一行在隐蔽处待命。22点40分左右,铁路公安干警通知,周某已从北广场检票进入,尚不确定具体位置。执行干警一行在候车大厅逐一检查,一无所获。此时,临近检票乘车,执行法官安排人员把守检票口。
最终,在人群中发现周某的下落。将周某拘传到庭并组织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就本案未付款项,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结合周某使用他人微信、支付宝账户、高消费等行为,法院研究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