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规定,江宁区司法局、江宁区人民法院、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根据江宁区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实际需要,经江宁区法院院长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同意,面向社会选任江宁区人民陪审员数额为320名(其中,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使用80名)。其中,随机抽选256名、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不超过64名。
二、选任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四)其它要求:
1.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2.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选任程序
采取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
(一)候选人的产生
1、随机抽选。江宁区司法局会同江宁区人民法院、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从公安户籍库内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5倍以上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2、个人申请。公民个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应当按选任公告的要求,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区司法局提交身份、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江宁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个人申请表》。
3、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征得本人同意后进行推荐,向区司法局提交被推荐人简历、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江宁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组织推荐表》。
(二)资格审查
1、随机抽选的人民陪审员由江宁区司法局、会同江宁区法院、开发区法院、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组织辖区内司法所、派出所组成资格审查小组,依照选任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开展候选人资格审查,征求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意见等工作,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采集登记表》。
2、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由江宁区司法局会同江宁区人民法院、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依照《江宁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对申请人和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确定人选
1.随机抽选产生有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后,再在经资格审查合格人选名单中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最后确认的拟任人选不足时,再一次在江宁区的常住人口名单中,按照缺额数不低于1:5的比例随机抽取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后进行随机选取,直至达到拟任人选员额要求;
2.个人申请或相关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江宁区司法局会同江宁区法院、开发区法院、江宁区公安分局进行资格审查后,通过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
(四)任前公示
江宁区司法局会同江宁区法院、开发区法院、江宁区公安分局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五)提请任命
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由江宁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江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六)就职宣誓
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通过后,人民陪审员公开举行就职宣誓。
四、相关事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为三十日。
(一)个人申请、组织推荐报名时间和地点
1.报名时间:2023年9月20日至10月19日;
2.报名地点:南京市江宁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金箔路776号江宁区司法局二楼223室),联系电话:52182451
(二)报名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江宁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个人申请表》或《江宁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组织推荐表》一式两份(表格可登录江宁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开发区法院网站下载,也可到江宁区司法局领取);
2.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3.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时间为30天。其他未尽事宜,由江宁区司法局、江宁区人民法院、江宁区公安分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2.《江宁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组织推荐表》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
南京市江宁区司法局
202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