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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

发布日期: 2018-11-07 浏览次数: 5,04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要求,江宁区司法局、江宁区人民法院、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原定160人,因工作需要,结合江宁实际,现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增至500人

二、选任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四)其它要求:

1.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2.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选任程序

本次选任采取随机抽选方式。

(一)候选人的产生

江宁区司法局会同江宁区人民法院、江宁区公安分局,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应选人数5倍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共2500名。

(二)资格审查。对随机抽选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随机抽选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意见,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采集登记表》。

(三)确定人选。从通过资格审查并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产生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

(四)任前公示。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五)提请任命。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由江宁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江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六)就职宣誓。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通过后,人民陪审员公开举行就职宣誓。

特此公告。

南京市江宁区司法局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

2018年11月5

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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