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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个维度品读《疑狱集》中的“办案故事”

发布日期: 2025-06-17 浏览次数: 74

来源:江苏法治报      2025年06月17日

刑狱事关民生和正义,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复续。因此古代折狱成为考量官吏工作能力的一种重要方式,圣君贤臣莫不以“慎刑明罚”作为处理刑狱案件的标准。而“慎刑明罚”需基于长久以来工作经验的积累,需要切实提高官吏听讼断案的能力。为了总结相关经验和传播学识,一些先贤也编撰了以案例为主要内容的案例选编,旨在通古今刑讼案例,以之为世人乃至后人折狱的工作指导手册,《疑狱集》可算是其中的经典传奇之作。

《疑狱集》系五代后晋宰相和凝、和山蒙父子所编撰的中国现存最早案例汇编文集,辑录了春秋至五代情节复杂、争讼难决而最终沉冤昭雪的案件。其虽是一部初衷明确的“疑狱”案例汇编,叙述了案件审理过程,但内容层次丰富,短小精悍的数十个案例包罗社会万象,累积了司法鉴定、侦查破案、辨诬释冤等经验。

结合该文集中案例的具体案情、问题难点、断案手法及处理结果、价值追求等,笔者从采取合理侦查方法、妥当办理民生案件和维护传统伦理道德等三个维度来分析解读其中的“办案故事”。

一、采用合理侦查方法

有些现代司法史研究者会将中国法医学的历史追溯至《疑狱集》,正是因为它在记载案件侦察的方法上有了总结性的突破。古人释疑,难点通常在于争端双方莫衷一是,断案者陷入无法判断境地,当时技术手段十分有限,现代刑侦常用的基因、指纹、笔迹等都不具备。值得推崇的是,即便困难至此,那些明智善断的官吏们仍做出了积极有效的尝试。

比如《疑狱集》“张举辨烧猪”一案中,早在三国时,张举就进行了一次比照人体的动物实验:“有妻杀夫,因放火烧舍,乃诈称火烧夫死,夫家疑之,诣官诉妻,妻拒而不承。举乃取猪二口,一杀之,一活之,乃积薪烧之,察杀者口中无灰,活者口中有灰,因验夫口中果无灰,以此鞫之,妻乃伏罪。”张举烧猪案的疑难点在于火烧尸体面目全非,痕迹全无,但疑凶只有一个,需要判断的是死者被烧时是否已经死亡,张举能想出以猪来比照人体做实验无疑是颇具“科学精神”的。

除了取证方法上的总结,《疑狱集》还提供了一些外部观察加心理分析的侦查手段,比如“行成叱盗驴”一案中,有一个人偷了他人的一头驴在街上行走,董行成看见了,大喝一声:“把贼抓住!”人们问董行成是如何精准判定偷驴者的,董行成说:“这头驴走得很急,人也大汗淋漓,不是走远路的。看见人就牵住缰绳绕过,是害怕的表现,由此便可知道。”又如“李崇察悲嗟”一案中,刺史通过采用物理隔离互不见面的方法,假称争议的三岁孩童已死后,来观察所谓两个“父亲”的本能情绪反应,进而判断辨别出真伪。

二、妥当办理民生案件

一线断案人员,日常更多的是办理鸡毛蒜皮却与普通民众攸关的琐事小案。民生之事无大小,和氏父子编《疑狱集》时当秉持此心,诸如此类的案例众多。值得特别留意的是“宗裔验杏核”案,巡捕抓捕寇贼缴获了赃物。所收赃物中有丝钩绸线,寇贼一口咬定是自己的东西,而失主也坚称是自己的。于是宗裔“促命取囚家缲车,又各责绸线卷时心有何物。一云杏核,一云瓦子。因令相对开绸线,见杏核,与囚款同。”此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为官者在寇贼和受害人这对不平等的关系之间,维护了对劣势者“寇贼”的公正。为官者当心细如尘才能将盗寇赃物一一分辨,这其中所需不仅是高超的司法智慧,更是严谨的司法态度。

三、维护传统伦理道德

编著者一般会将自己的情怀或理念注入作品当中,而古人注入的往往是自身的操守和伦理观念,《疑狱集》作为一部案例汇编文集,其蕴含的伦理道德观念往往反映在案例本身的取舍上,所取者当是认同者。《疑狱集》中涉及道德伦理的内容很多,可分为夫妻关系与亲子关系。相较于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在传统伦理观念中显得更为重要。“子孝与否”通常是《疑狱集》中家庭争执的重点。如“仲荣射继母”一案中:“尝有夫妇共讼其子不孝者,仲荣面加诘责,抽剑令自杀之,其父曰:不忍也。其母诟詈,仗剑逐之。仲荣重问之,乃继母也。因咄出,自后射一箭而毙。”可见作者认同的是父慈子孝,父母应该承担教育、疼爱子女的责任,继母全然不顾丈夫与继子的亲子关系,仗剑杀子,断案者当是识破继母从中挑拨才将其击毙。

《疑狱集》已历时久远,其编辑案例所蕴含的一些中华传统法律文化,虽有一些不足取的“封建糟粕”,但亦有展现了古代贤臣折狱时恪尽职守、用心发现疑点的职业操守;克服苦难,无畏追查事实的勇气;善用知识和经验,精准断案的高超司法智慧的“华彩乐章”,值得研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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