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法治报 2024年05月31日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设立,满足了离异父母对子女的情感需要,同时也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但由于多种原因,导致夫妻离婚后探望权难以实现,权利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诸多挑战:
执行标的特殊。探望权既涉及探望行为,又涉及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权利,如果对未成年子女采取强制措施,必然侵犯了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权利,不仅违法,更违背探望权设立的初衷。
执行程序反复。探望权是较长时间内需要反复行使的权利,除非被剥夺或自愿放弃,否则在子女成年以前,只要直接抚养一方不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人民法院就要根据另一方的申请不断启动执行程序,致使案件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对抗情绪严重。在一些积怨较深、矛盾较大的离婚案件中,子女往往被父母作为要挟、牵制,甚至是攻击对方的工具,直接抚养人以各种理由阻挠对方探望,躲避执行法官,甚至故意隐匿子女拒不交出,一些子女被错误引导对申请人也产生不满情绪,拒绝探望。
执行内容不明。作为探望权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一些判决书或调解书中虽明确另一方享有探望权,但是对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没有进行细化,导致双方就探望细节产生冲突,执行工作无法有效开展。
强制措施局限。探望权可以强制执行,但是各种传统执行措施如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财产、代履行等措施均不适用。被执行人拒不协助执行的,考虑到孩子的抚养照顾问题,一般也很难进行司法拘留。
探望权纠纷是夫妻离婚后双方矛盾的延续,如果执行不当,很可能会加剧双方矛盾、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这就给法院执行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加强宣传教育。尽力做好被执行人及未成年子女的思想教育与法律宣传工作,使被执行人认识到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妨碍、阻挠对方探望既不合情,也不合法,同时探望权的实现也是保证子女身心健康的需要,争取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协助义务,避免探望权反复执行。
促进执行和解。执行过程中,应注意加强对双方当事人的心理疏导,从双方实际情况出发,通过执行和解的方式将判决或调解书中未能明确的事项予以明确,将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事项予以适时调整,求同存异,相互配合,使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得以化解。
创新执行方式。充分总结全国各地法院探望权执行的成功经验,积极发挥执行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不断创新探望权执行的方式方法。对于离异双方沟通一致的,适时发出《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家庭教育令》,及时了解孩子感情需求,由双方当事人就如何依约行使探望权及如何依法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作出承诺。对于双方矛盾激化、探望权实现严重受阻的,考虑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学校、居住的社区居委会协助申请人完成探望。
形成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力量,建立以法院牵头,公安机关、司法局、民政部门、教育部门、妇联、街道居委会及其他社会公益组织等多部门合作的未成年子女探望权联动机制,构建和谐亲情关系,给未成年人创造温馨的成长环境。
慎用强制措施。对于一些拒不协助探望的被执行人,依法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对那些经常无故阻挠甚至隐匿子女、暴力抗拒探望的当事人,依法加大训诫及罚款力度;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被执行人,在妥善解决未成年子女抚养照顾的前提下,对被执行人依法适用司法拘留措施,经司法拘留后仍不悔改的被执行人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移送,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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