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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身不属于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发布日期: 2024-05-15 浏览次数: 5,036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初中生董某出于叛逆、好奇的心理,迷上了文身。2023年3月15日,董某来到位于某文身工作室进行文身。该文身工作室在明知董某为15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然根据董某的要求,在其左小手臂上纹上大面积的美女图案。第二日,董某家长得知情况后,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找到某文身工作室,要求该文身工作室不得再进行后续流程,并退还文身费用,但遭到某文身工作室拒绝。2023年5月,董某家长以董某名义诉至法院,要求某文身工作室退还文身费用。

【评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董某现年15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文身行为牵涉人格权益,以其年龄、智力尚不能清楚判断文身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损害和影响,并非属于其可以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故董某与某文身工作室之间成立的文身服务合同未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某文身工作室应当返还文身费用。遂判决认定董某与某文身工作室之间成立的合同无效,某文身工作室退还文身费用。

近年来,未成年人的文身问题越来越突出。文身不仅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身体上的伤害,也可能对他们今后的工作、生活带来不利的影响。一方面,皮肤是人体的天然屏障,文身可能会造成感染,甚至传播艾滋病、肝炎等疾病,并且无创、彻底清除文身也非常困难;另一方面,参军、从警、公务员录用,甚至一些企事业单位用工等都对文身有明确限制。文身不仅影响成年后的职业选择,甚至成年后择偶,曾经的文身都可能会带来困扰。对于绝大多数未成年人来说,他们并不知道文身可能会给未来的人生带来哪些麻烦。为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2022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董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认知和辨别能力,很难认识到文身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损害和影响,故文身并非属于其可以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其与某文身工作室之间成立的文身服务合同当属无效。

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家长、学校、文身经营主体和相关职能部门都要更好地担负起自身责任,坚决对未成年人文身说“不”。本案系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当庭宣判的案件,某文身工作室也在宣判后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错误,主动履行了判决,并就后续洗文身费用与董某家长达成和解。本案的处理起到良好的法治宣传效果,具有非常典型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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