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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正当

发布日期: 2023-08-09 浏览次数: 7,126

来源:江苏法治报      20230808

谢雨

【案情】

张某曾为A公司员工,2022年有三次违纪行为。某日,A公司向张某发出通知,以张某该三次不当行为均触犯了公司严重违纪的规章制度,根据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张某知晓的员工手册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于三次不当行为的处理情况,其中,一次处以严重警告,并经张某签字确认,其余两次的处理结果为轻微警告,但该两次结果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一并通知张某。现张某要求确认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向其支付赔偿金。

【评析】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需符合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若解除不当,应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两倍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就A公司对张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理,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公司对张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合理的,张某在岗期间存在违纪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告知张某违纪行为的处理结果只是公司内部流程,应当依据张某确实存在违纪行为的事实,确认A公司解除正当。

第二种意见认为,解除劳动合同不合理,A公司未将违纪行为及处理意见及时告知张某,程序不当,张某有权要求A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张某在岗期间存在违纪行为,应视为用人单位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实体要件中的违纪事实成就。但是,由于劳动关系中双方系不平等的民事主体,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具有人身和财产依附性,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在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存在违纪行为时应及时告知劳动者原因、处分结果及相应依据,履行程序告知,便于劳动者对照检查修正自身行为,且劳动者有权在一定期间内对处分提出异议或申诉,以平衡双方不平等的地位。另一方面,也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促使劳动者依规为公司提供劳动。劳动者对违纪行为处理结果签字确认确实是一种内部流程,但用人单位告知劳动者处理结果的形式不限于书面告知,也可以采用当面通知、电话通知、微信通知的形式,只要将违纪行为及处分结果通知到个人即可视为用人单位已履行程序性告知,并不要求劳动者立即认可处分结果。本案中,A公司在决定并实际通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时将两次违纪行为及处理结果一并告知张某,剥夺了张某知情及提出异议的权利,解除行为明显存在不当,需按照张某在其处的工作年限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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