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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罪与强制侮辱罪的区分

发布日期: 2023-08-09 浏览次数: 2,896

来源:江苏法治报      20230808

 □陈晓

【案情】

被告人刘某通过微信谎称持有被害人曹某的裸照及视频,以发布于互联网为要挟,逼迫曹某向其发送裸体视频,曹某出于惧怕心理,拍摄并发送了相应视频。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刘某构成强制猥亵罪提起公诉,后变更为强制侮辱罪。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逼迫被害人拍摄并发送裸体视频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还是强制侮辱罪。

第一种观点认为:刑法意义上的强制侮辱与强制猥亵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侵犯被害人性自主权,只要妨害或者推定妨害被害人的性自主权,即属猥亵;而强制侮辱,主要是指实施猥亵行为以外的、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强制侮辱罪与强制猥亵罪均系侵犯有关性权利、性健康方面的犯罪,不宜将侵害被害人性自主权的淫秽犯罪行为统一定性为强制猥亵。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罪名沿革,1997年刑法修改时,将流氓罪分为猥亵类犯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淫乱罪。后刑法修正案(九)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修正为强制猥亵、侮辱罪。故强制猥亵、侮辱罪同属于猥亵类犯罪,侵犯妇女性自主权的具有猥亵特点的行为,均可能构成该两项罪名。

第二,刑法从罪名上将强制猥亵和强制侮辱加以区分,两者可以单独成罪,其区别不应仅是行为手段性质的区别,结合各个地区对两个罪名的刑罚裁判尺度,强制猥亵罪的基准刑往往高于强制侮辱罪,从立法意图上来看,应当理解为刑法对两种行为的评价有位阶之分,强制猥亵在罪行严重程度及应受惩戒的力度上往往要高于强制侮辱。

综上,鉴于两者的关联和区别,不宜以单一标准区分强制猥亵与强制侮辱行为。如人身接触说”“侵犯法益说,应综合被告人的犯意、犯罪行为的现实危险性、行为手段恶劣程度、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等,结合强制猥亵罪在一定程度上量刑结果重于强制侮辱罪的实务经验,界定罪名,判处刑罚,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强制侮辱罪。其一,被告人逼迫被害人违背自身意愿拍摄并发送了裸体视频,系以强制手段侵害妇女的性自主权以满足自身性欲和性刺激的淫秽行为,符合强制侮辱罪的犯罪构成;其二,被告人刘某实际上并未持有其用来威胁被害人的不雅视频,其可以实现的现实危害性有限,且作案持续时间较短。

综合考虑其行为手段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大小,强制侮辱罪比强制猥亵罪更能恰当地评价其犯罪行为。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时认为被告人刘某构成强制猥亵罪,在进行认罪认罚控辩协商时,因结合强制猥亵罪的量刑尺度提出的量刑建议较高,双方未达成一致;公诉机关变更起诉后,结合强制侮辱罪的量刑尺度提出了新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认罪认罚,法院对该案以强制侮辱罪定性更能实现罚当其罪,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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