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莹
【案情】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保险公司在侯某从业资格证过期的情况下,是否能够依据免责条款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对此,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只要保险公司就相应免责条款尽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义务,且不违反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的规定,就应当认定条款有效。侯某在事故发生时不具备从业资格,某保险公司可依据相应免责条款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侯某的从业资格证虽然已过有效期,但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换证期间内,不能因此认定侯某不具备从业资格。故该情形不适用于某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责条款,不应免除其司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我国国务院交通部发布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五)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该法规对已超过有效期限的运输从业资格证给予了180日的换证期限,对到期仍未申请换证的,才将被注销从业资格证件。故而应当区分从业资格证“超过有效期”和“被注销”两种情形,即对于已取得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来说,只有在相关证件被注销时,才能认定其不具备从业资格。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侯某所持有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仅超过有效期6天,而未达到上述规定的180日,且事故发生后,侯某已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