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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过期 保险公司不免责

发布日期: 2023-04-04 浏览次数: 6,733

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过期 保险公司不免责

吴莹

【案情】

2021721,侯某驾驶一台重型半挂牵引车与王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侯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侯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后王某为主张车损诉至法院,要求侯某及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侯某初次领取经营性道路旅客、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时间为2015716,有效期限至20217152021726,侯某完成上述从业资格证的换证手续。被告某保险公司抗辩称,案涉交通该事故发生时,驾驶员侯某不具备相关从业资格,依据相关保险免责条款,其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保险公司在侯某从业资格证过期的情况下,是否能够依据免责条款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对此,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只要保险公司就相应免责条款尽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义务,且不违反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的规定,就应当认定条款有效。侯某在事故发生时不具备从业资格,某保险公司可依据相应免责条款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侯某的从业资格证虽然已过有效期,但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换证期间内,不能因此认定侯某不具备从业资格。故该情形不适用于某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责条款,不应免除其司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我国国务院交通部发布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五)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该法规对已超过有效期限的运输从业资格证给予了180日的换证期限,对到期仍未申请换证的,才将被注销从业资格证件。故而应当区分从业资格证超过有效期被注销两种情形,即对于已取得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来说,只有在相关证件被注销时,才能认定其不具备从业资格。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侯某所持有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仅超过有效期6天,而未达到上述规定的180日,且事故发生后,侯某已于2021726完成了换证手续,从业资格证并未被发证机关注销,故在旧证到期至新证换领期间内,侯某并未丧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不符合某保险公司提交的免责条款中驾驶员不具备相关从业资格的免责情形。综上所述,法院对某保险公司要求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除其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并依法判决由某保险公司赔偿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王某的全部合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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