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宁区法院房地产庭特邀调解员林浩,充分发挥自身建设工程专业特长,妥善调解一起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件。
原告杨某为被告沈某建设一幢农村自建房后,以沈某欠付工程尾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沈某抗辩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并提起反诉要求杨某赔偿维修费用。
案件承办法官李青接手案件后,邀请曾担任江宁区质监站站长的林浩作为特邀调解员,参与工程质量问题的认定和调解。经现场勘察,林浩认为被告沈某所称质量问题为房屋表面处理不当所致的瑕疵,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并向当事人做了相关专业知识的讲解。经林浩的耐心解释,双方对其认定意见均予认可,被告表示不再就质量问题申请司法鉴定,原告也愿意赔偿案涉房屋表面处理的费用,该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下一步,江宁区法院将充分发挥特邀调解员的专业优势,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多层次的解纷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