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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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法院向环保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书力促提升环保行政执法水平

发布日期: 2018-03-07 浏览次数: 1,134

针对在区环保局申请执行的南京某涂装公司、江宁某货架经营部等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江宁法院行政执行局进行归纳整理,并依法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向区环保局发送司法建议书,建议该局:一是要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要参照民事诉讼程序及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个体工商户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字号为被处罚人,并同时列明经营者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时间,家庭住址等基本信息;没有字号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为被处罚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两者为共同被处罚人。三是对行为罚执行案件,与我院共同勘验排污现场,共同拟定执行思路和方案,共同配合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特别是对企业关停等重大疑难复杂行为罚案件,共同提请区政府协调支持,共同探索“裁执分离”执行模式。

收到法院司法建议书后,区环保局高度重视,及时向局相关部门和人员传达司法建议书内容,专门开会研究,形成处理意见:一是加强环保监管,提高行政执法业务水平;二是加强法律学习规范案件审查与办理程序;三是加强部门联动,进一步加大与司法部门的配合。

近日,区环保局派员专程将复函送至江宁法院,感谢法院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表示决心通过扎实举措,进一步规范和改进环保行政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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