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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先行先试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2-03 浏览次数: 1,854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先行先试工作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我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经院领导办公会研究,对先行先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1、小额诉讼标的额调整为5万元,但是已立为其他程序的不再调整;对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引导当事人选择适用。

2、小额诉讼程序严格限制转简易程序,已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不得再转为普通程序。

3、除《实施办法》规定不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外,目前精装修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案由暂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4、2020年1月15日后立案的小额诉讼案件审限2个月,如审限内不能结案,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可以延长审限一个月。

5、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可借鉴统一的小额诉讼相关文书模板(附件1-3)。

6、简易程序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民事案件,需要公告送达的,一般不再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7、1月15日前立案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普通程序案件,未发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的,符合独任审理条件,予以独任审理。已发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的,经人民法院征询当事人同意,可以独任审理。

8、适用独任审理普通程序案件向当事人发书面告知通知书(附件4)。

9、独任审理的普通程序案件裁判文书署名为审判员。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我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5日


 

附件1: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小额诉讼受理、举证通知书


 

(202×)苏0115民初     号

一、受理通知

1、你方提交的起诉状已收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2、你方若变更诉讼请求或增加诉讼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并依据规定缴纳增加的诉讼费用。

3、你方若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在开庭前向本院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二、举证通知

1、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3、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间、举证期限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开庭审理。

4、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举证期限的,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举证期限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5、你方申请证据保全、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在其控制之下的书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鉴定、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三、小额诉讼须知

1、适用小额诉讼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享有上诉权。

2、小额诉讼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3、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五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标的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当事人约定使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4、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本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5、本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6、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7、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本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微信、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电子送达相关诉讼文书。

8、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

9、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二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10、小额诉讼的案件受理费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的标准减半预收。


 


 

年     月     日


 


 


 


 


 

附件2: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小额诉讼应诉、举证通知书


 

(202×)苏0115民初      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现随文发送起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诉通知

1、你方要求书面答辩的,本院可以在征得你方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七日。

2、你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于开庭前向本院递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代表人身份证明。

3、你方若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在开庭前向本院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二、举证通知

1、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3、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间、举证期限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开庭审理。

4、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举证期限的,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举证期限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5、你方申请证据保全、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在其控制之下的书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鉴定、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三、小额诉讼须知

1、适用小额诉讼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享有上诉权。

2、小额诉讼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3、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五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标的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当事人约定使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4、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本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5、本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6、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7、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本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微信、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电子送达相关诉讼文书。

8、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

9、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二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10、小额诉讼的案件受理费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的标准减半预收。


 


 


 

年     月     日


 


 


 

附件3: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苏0115民初××××号  


 

原告×××,……。

被告×××,……。

原告×××与被告×××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简要载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

……

根据……之规定,判决如下:

……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元,由×××负担×××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年×月×日  


 

书 记 员   ×××  


 


 

注:

1、本判决书格式、排版参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作裁判文书有关技术要求的规定(试行)》,请勿修改。

2、出于显示格式样式需要,参考格式中未加注“此页无正文”。实践中,如另起页署名,应写明“此页无正文”加括号,并与独任审判员署名之间空四行。

3、若确有必要,判决可以增加“本院认为”部分。


 


 


 


 


 


 


 

附件4: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苏0115民初    号


 

本院受理原告                与被告

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由审判员        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院印)


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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