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
有效提升文书上网及时性、规范性的通知
本院各业务部门:
2020年底,省市法院根据最高院的要求,变更裁判文书上网工作考核通报口径,一是将调解书基本信息上网公开不再纳入裁判文书上网数量统计范围,二是将上网文书统计范围仅限定为“当年作出并上传的裁判文书”。为进一步加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有效提升文书上网及时性、规范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需提交上网的文书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要求:“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三)支付令;(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五)国家赔偿决定书;(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二、完善文书上网工作流程
《规定》第七条要求:“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根据该规定,我院对文书上网流程作出以下安排:
1.结案报结时同步完成文书提交隐名处理流程。各部门在结案报结时,对于依法应当提交上网的裁判文书,应当同时通过“裁判文书上网”流程将结案文书提交审管办进行隐名处理。流程为:
案件办理→裁判文书上网→选定应上网文书→点击“申请隐名”→点击“确认”。
2.案件生效后及时在系统中确认生效。诉讼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裁判生效后五日内在系统中确认拟上网裁判文书已生效(含“执异”字号案件,下同)。流程为:案件办理→案件生效→选择“本院生效”或“后审生效”→填写生效日期→点击“确认”。一旦案件被确认生效后,审管办即可对该文书做隐名处理,并将文书提交上网。
3.结案归档前流程监管。变更本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案件质量常规抽查工作机制的通知》(江宁法〔2020〕82号)的《送查案件清单》(样式附后),各诉讼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归档前审查拟上网裁判文书是否已经生效并在《送查案件清单》上确认,报审管办负责文书上网人员审查签字。未经审管办负责文书上网人员审查签字的,不得归档。对于“执”字号、“执恢”字号“执保”字号案件,承办部门仅需在结案报结时提交拟上网裁判文书,无需审管办在归档前审查。
三、严格执行文书不上网流程
《规定》第四条要求:“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根据该条及第七条规定,各部门应当加强甄别,确定文书是否能够上网。
1.准确把握依法不上网文书范围。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相关裁判文书一律不得上网;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离婚案件、未成年子女抚养及监护的案件,相关裁判文书一律不得提交时上网。
2.及时完成文书不上网流程。承办部门认为拟报结案件裁判文书符合《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第(五)项情形,依法应当不上网的,应当在结案报结前完成不上网审批流程。流程为:
案件办理→裁判文书上网→点击“申请不上网”→填写申请表→点击“保存并提交”→庭长审批→审管办分管院领导审批。
对于符合《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情形,以及以口头裁定方式结案的案件,承办部门无需进行不上网审批流程,在结案报结时由审管办审查。
四、确保文书上网工作规范性
1.重视上网工作。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是司法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最高院、省法院每月对文书上网数量、“作出并上传的裁判文书与同期结案文书占比”进行通报,该项工作也是上级法院对基层法院考核的重要项目,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确保我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保持领先地位。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责任,督促审判人员认真甄别文书、及时提交上网、及时确认生效。
2.认真审查确认。严格执行《规定》第四条要求,对于依法以及根据案情不应当上网的文书不得提交上网。裁判文书因改判、发回重审等原因不生效的,应当在《送查案件清单》中注明“不生效”。案件生效后,应当及时在系统中确认生效。将依法不应当提交上网的文书提交上网,且引起舆情或者信访投诉的,由承办部门和承办法官负责。
3.注重文书质量。要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提升裁判文书质量切实防止低级错误反复发生的紧急通知》(法办〔2018〕78号)对拟上网文书质量进行审查,完善文书起草、审核、签发等各个环节校核工作的责任制,实行“谁审核、谁签发、谁负责”,不断提升法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坚决杜绝裁判文书“带病用印”“带病送达”“带病上网”等问题的发生。
4.及时规范上传。审管办要实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将文书提交上网,及时按照技术要求处理裁判文书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裁判文书。因技术处理不到位引起舆情或者信访投诉的,由审管办负责。
附:
1.送查案件清单
2.关于全面提升裁判文书质量切实防止低级错误反复发生的紧急通知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