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现代快报
20年前卖的房子拆迁了,他人获得了拆迁安置巨额利益,自己却无家可归、生活困难,强烈的反差激发了激烈的矛盾。江宁区法院汤山法庭通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有效在诉前妥善化解了这起矛盾纠纷。
2004年,江宁区汤山街道某社区张志发夫妇(化名)与同村村民李永山(化名)签订《卖房协议》,约定张志发夫妇将其名下位于某社区的宅基地上房屋出售给李永山,作价3.5万元。张志发夫妇在收到李永山交付的2.4万元后,向李永山交付了该房屋,当即离开南京,下落不明,导致李永山无法支付剩余的1.1万元房款。
后该房屋因南京地铁S6宁句线建设被拆迁,李永山及其家庭成员获得3套安置房及拆迁补偿款30余万元。2023年,张志发夫妇生意失败,加之张志发身患中风等慢性疾病,家庭经济困难,无家可归,遂回到该社区。
了解到老房子拆迁后,张志发夫妇以李永山未能及时支付剩余房屋价款为由,主张《卖房协议》无效,要求李永山予以巨额补偿。因李永山拒绝协商,张志发夫妇多次到属地社区居委会、汤山街道办事处信访,更扬言要割腕自杀。
看到李永山获得了拆迁安置巨额利益,自己却无家可归,面对强烈的反差,张志发夫妇心理严重失衡。“我们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生活上的困窘令张志发夫妇很绝望,他们要自杀并不是威胁话语。如果起诉后法院就案办案,极有可能会引发更大的矛盾,甚至可能‘民转刑’,这就需要我们做好诉前调解工作。”汤山法庭庭长王加骥说。
汤山法庭通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联合属地派出所、司法所和社区共同参与。派出所、属地社区通过摸排,查清了案涉《卖房协议》签订背景情况、房款交付情况、李永山未能交付剩余房款的原因,全面掌握张志发夫妇家庭情况、李永山户籍情况及拆迁安置补偿情况。调查后确定该《卖房协议》不违反农村宅基地的相关法律法规,且符合“一户一宅”原则,房屋已实际交付,房屋价款未足额支付不可归责于李永山,该协议合法有效。
汤山法庭会同司法所和属地社区调解人员,引导张志发夫妇在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降低预期。同时劝说李永山充分考虑张志发夫妇的不幸遭遇,讲述双方数十年的同村友谊和社区的文明乡风。经过一个多月的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由李永山支付张志发夫妇8万元,双方一次性了结此案,握手言和。
这起案件充分反映了汤山法庭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街道,矛盾不上交”。据了解,近三年来,汤山法庭参与各类重要案件协调30余批次,无一件进入诉讼,有效实现了矛盾纠纷源头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