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法身边事
王铁牛之前在A公司从事气动钉枪研发相关工作,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王铁牛离职后两年内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后来王铁牛提出离职,离职前,A公司向他发出《竞业限制义务启动通知书》。
离职后,王铁牛入职了B公司。
A公司认为B公司与其有竞争关系,王铁牛离职后两年内入职B公司,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经劳动仲裁后,A公司将王铁牛诉至法院。
A公司:要求王铁牛返还已支付的经济补偿8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69万余元。
王铁牛(感到十分委屈):B公司主要经营电动工具业务,我在A公司只是做气动钉枪相关工作,怎么离职后连电动工具相关的工作都不能干了?
小法请法官
承办法官 孙长瑜
王铁牛从A公司离职后入职B公司,到底有没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1.竞业限制范围应当与劳动者接触的商业秘密相适应
本案中,王铁牛在A公司从事气动钉枪产品研发工作,属于可能负有保密义务的技术人员。但A公司气动工具生产线上只有气动钉枪一个产品种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铁牛接触并掌握了A公司其他特定产品的技术资料等商业秘密。
因此,A公司将竞业限制范围扩大到电动工具、园林工具、智能割草机、泳池类清洁机器人等业务,缺乏事实依据,属于不合理扩大。
2.A公司与B公司是否存在竞争关系,要进行综合判断
判断两家公司是否存在业务重合,不能简单以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依据,而应结合实际经营范围、客户群体等内容进行综合判断。
一方面,法院经审理查明B公司主营业务为台式电动工具。对此,A公司陈述称不排除B公司以后有开展相关业务的可能,但对于双方存在现实或潜在的竞争关系,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另一方面,A公司与B公司均具有相当规模且在业内享有一定知名度,对彼此生产经营品类应有一定了解,但A公司在竞业限制通知书中罗列的52家竞争公司中并无B公司,虽然该罗列行为仅是起到提示作用,但同为省内知名公司,A公司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其未将B公司视为竞争公司。
综上,A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B公司在气动工具产品领域与其存在竞争关系。法院据此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4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小法对你说
竞业限制不是“单方说了算”。企业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若违反也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商业秘密及劳动者的就业权,都同样被依法保障。
对企业来说,竞业限制范围不能随意“扩容”,应当与劳动者实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范围相适应,不合理扩大的部分可能被认定无效。
对劳动者来说,要看清竞业限制条款,如果发现竞业限制范围明显超出岗位接触商业秘密的范围,要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并留存证据。再就业时,也要注意新单位业务与原单位是否构成竞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