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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撞了人,保险公司居然拒不理赔?

发布日期: 2024-05-10 浏览次数: 4,093

王铁牛拉货的车被撞坏了

重新购车的这段时间内

上下班极不方便

于是,他就租了一辆车

用于日常生活

谁能想到

再次和刘小蛙撞了

小法身边事

王铁牛:保险公司,我又来了!上次被车撞,这次撞了人!图片 人进了医院,等着伤残鉴定呢。

保险公司:伤残鉴定?这挺严重啊,你全责?那估计交强险都不够赔的。

王铁牛:没事儿,我在APP上租车的时候,看到这车买了商业三者险。

保险公司:车是租的?这商业三者险我们可不赔啊!

王铁牛:??什么意思?

保险公司:你签的保险合同里,只投保非营运车辆,现在这辆车被用于运营了,也没人和我们确认。我们已经垫付了一万四,剩下的得由租车公司和你共同赔付。

王铁牛:租车公司的车不都是用来对外出租的吗?这个约定不合理。

被撞的刘小蛙躺在病床上吊着脚......

刘小蛙:你们快点啊!我还等着交医药费呢!保险公司、租车公司、王铁牛,我把你们全告了,反正总有一个得赔!

小法请法官

承办法官 葛云云

刘小蛙的损失应该由谁赔偿?

本案中,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铁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小蛙无责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租车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所以租车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刘小蛙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保险目的是风险管理,非营运车辆变为营运车辆,会显著增加车辆运行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出租车辆的使用性质是否改变,应当结合租赁情况、用途、事故发生时车辆状态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本案中,案涉车辆为租车公司所有,租车公司对外出租车辆的经营活动并不等同于车辆本身从事的营运活动。案涉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王铁牛承租车后仅为个人使用,没有从事客运或货运服务,未改变案涉车辆使用性质。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经鉴定,刘小蛙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辅助器具费等共计68000元。其中保险公司已经垫付14000元,仍需支付54000元。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刘小蛙损失54000元。

王铁牛:幸好只是自己使用,没有偷偷去拉货运营!

小法对你说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赔偿顺序:强制保险、商业保险、事故侵权驾车人。

商业保险是保护驾车人的最后一道屏障。商业保险费用往往和车辆用途有关,会特别限定车辆用途。各位驾驶人请切勿随意变更车辆用途,以免发生意外时无法得到保障。

小提示:如果要改变车辆用途,请提前告知保险公司,及时重新签订相关合同~

(以上名称纯属虚构)

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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