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协议离婚
约定婚生子女随其中一方生活
后另一方主张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能否得到支持?
小法身边事
小李与小谢于2012年登记结婚,于2013年生育女儿小小谢。
2018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小小谢由父亲小谢抚养,抚养费由小谢独自承担。
2022年2月,小小谢跟随母亲小李一起生活至今。
2022年10月,小李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男方忙于生意,根本没有时间照顾女儿,女儿已经9岁,马上进入青春期,跟父亲在一起不方便。
离婚时已经说好女儿跟我一起生活,女方不能反悔,女儿应该由我来抚养。
爸爸平时太忙了,经常留我一个人在家,我很害怕,和妈妈在一起我很开心,我想跟妈妈一起生活。
小法请法官
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本案中,原告小李与被告小谢在离婚时虽然约定了婚生女小小谢由被告小谢抚养,但小小谢现已年满九周岁,其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小李一起生活,小李亦具备相应的抚养能力。
据此,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决小小谢变更由小李抚养。
法官提醒
滨江开发区法庭 刘秀
“抚养权变更”不应是父母之间发生争执、进行推卸责任的缘由。
父母在处理抚养权事宜时,要更多关注、尊重孩子的想法,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给孩子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尽可能减少家庭破裂给孩子幼小的心灵带来的创伤。
变更抚养权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通过行使探望权的方式给予孩子爱与关怀,享有抚养权的一方应当配合探望,避免亲情越走越远、越来越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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