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详情

首页普法专栏小法三分钟详情

好心办坏事?

发布日期: 2020-04-02 浏览次数: 708

轻轻地

小法带着每周3分钟的故事

怀着紧张的心情

与大家见面了~

江宁法院倾情推出

大(xiao)型普法系列专栏


小法3分钟

跟随小法的脚步

走进纷繁的案件

探究深远的法理

感受司法的温度
小法的目标是

没有蛀牙

温暖、有趣、深刻

所有人注意了

这不是演习,这不是演习!

噔噔噔~

小法携手“好意同乘”案件闪亮登场


 小法身边事 


一天,晚饭过后,曹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朋友孙某回家。

当行驶至某路段时,突然,二人不慎跌入某建筑公司施工工地的坑内,孙某受伤严重

为此,孙某将某建筑公司、曹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小法请法官 

01

某建筑公司的责任



某建筑公司在道路上施工,将道路挖断,未能设置明显标志,亦未能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曹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跌入坑中,致孙某受伤,作为施工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02

曹某的责任



法律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人曹某违反该规定搭载孙某,驾驶时,未能注意观察路面状况,遇情况处理不当,亦是造成事故的部分原因。


03
裁判结果


综合事故发生的原因力,确定某建筑公司、曹某分别承担事故70%、30%的责任。但考虑到双方系好意同乘关系,为鼓励相互帮助、好意施惠等行为,故酌定减轻曹某10%的责任。


最终认定,某建筑公司、曹某分别承担事故70%、20%的责任。



 小法对你说 


川流不息的街道,便捷了我们的生活,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大家在出行中要切记切记!


就像本案中的当事人,在供人搭乘时因没有尽到相应注意义务而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呀,做好人有成本,助人为乐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也要更加谨慎, 让“好意”不再“尴尬”。

           

我们也审理过因窨井盖缺损或丢失致人损害的案件。为了道路安全,公共设施管理人应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公众如发现公共设施隐患,也要积极向相关部门反映哦。




“和小法一起做个有理性、有温度的好人吧”







正文结束
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