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llo 我是小法
我们不禁感慨 公章如!此!重!要!
赵小羊是某公司的技术部经理。一天,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没过多久,其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诉讼中,赵小羊提供了一份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如果赵小羊提出辞职,公司按照其工作年限,按照每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补偿。
赵小羊的代理律师陈述,赵小羊之前找公司老总谈过离职,公司未同意,口头承诺了承诺书上的内容,后赵小羊起草了该承诺书,交给公司领导,后来公司办公室主任将盖有公章的承诺书交还给了赵小羊。
该公司表示,未向赵小羊交付过该承诺书,公司公章使用管理严格,每次用章都有严格记录。在承诺书落款的时间段内,并无相关的用章记录。同时,公章是由赵小羊的姐姐管理,不排除当时赵小羊的姐姐私自用章的可能。
后来,法院要求赵小羊到庭。就承诺书的形成过程,赵小羊称,其之前没有找过公司领导谈过离职的事情,承诺书是公司办公室主任交给他的。
那么问题来了,此份盖有公章的承诺书的效力到底如何呢?
小法请法官
01 从承诺书的形成过程看
赵小羊与其代理律师对于承诺书形成背景、承诺书制作过程的陈述明显互相矛盾,赵小羊在诉状中陈述其曾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审理中陈述其未提出过离职,其本人的陈述前后相互矛盾。
02 从承诺书的交付过程看
赵小羊陈述是由办公室主任亲自交给其,而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明确否认知晓该承诺书,赵小羊就承诺书交付的事实,并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
03 就承诺书载明的内容看
承诺书载明的赵小羊的入职时间、工资标准均与实际不符。
04 从用印情况看
公司提交了印鉴使用登记本,证明公司用章管理严格的事实,赵小羊陈述其本人用章需要进行审批,印鉴使用登记本中亦有赵小羊本人申请用章的记录,而承诺书的用章并未记录在印鉴使用登记本中,赵小羊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且赵小羊的姐姐负责管理公司印章。
05 裁判结果
印章在证明承诺书的真实性上尚属初步证据,综合本案的证据及上述分析,本院认为承诺书真伪不明,不能确信赵小羊主张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故本院对承诺书不予采信,认定赵小羊主张的事实不存在,驳回了赵小羊的诉讼请求。
自古以来,印章在中国就是身份的象征和行使职权的工具。
在当今社会,公司业务经营、行政事务办理等都离不开公章。在公司涉及法律事项时,也需要公章。
在用章的场合,大家一定要多“留个心眼”。一方面呢,对公章的真伪、使用范围等进行初步检查,另一方面,注意审核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
公司也要严格用章管理,不要给“有心之人”可乘之机哦。
(以上人名纯属虚构)
“请擦亮双眼,注意用章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