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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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旗+1!确认“背靠背条款”无效 助力小微企业发展

发布日期: 2025-04-09 浏览次数: 4,863

近期,某公司员工向法官张勇、法官助理胡昕喆送上了印有“正义的守护者,人民的好法官”金色字样的锦旗。
2021年至2022年期间,某公司与某建筑分公司签订装配式构件的供货合同,截至2024年,某建筑分公司拖欠货款67万元。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某公司将某建筑分公司及其总公司某建筑集团告上了法庭。
只差2万元的功亏一篑
庭审过程中,被告方提出,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案涉合同结算款的支付,依赖于涉案工程项目的整体竣工验收,且约定如果其公司未收到下游业主方的款项,其对某公司的支付时间可随之顺延,故主张应按工程量80%为基础计算剩余的未付款项。
原告强调其供货义务早已履行完毕并全部验收合格,而涉案工程项目自2021年起至今并未整体竣工验收,履行期限处于不明确状态,根据法律规定,其可以随时请求被告履行。
“法官,这个项目我们早就供货完成了,这么久收不了款,我们小企业经营实在不易啊。”
“能理解你们的困难,可当初我们签合同时写得很清楚呀,白纸黑字,我们也很为难。”
考虑到涉工程类案件主体众多,利益关系复杂,原告急需资金周转,法官张勇觉得,如果能够促成双方各让一步达成调解,可能是更好的结果,他和法官助理胡昕喆再次逐条梳理庭审内容及证据,从采购方已支付的货款金额、部分货物的单价、货物验收合格的时间等双方一致认可的部分出发,就双方争议的焦点让双方限期举证。一次又一次的电话沟通后,双方之间的协议金额差距也越来越小,并都给出了各自的调解方案,最终双方之间的调解金额差距争议在不到2万元,可惜的是,因为一方公司管理层中仍存在分歧,最终双方未能调解成功。
新规定后的柳暗花明
审理期间,最高院正式发布了《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该批复将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的条款,即“背靠背”条款因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为无效条款,该批复旨在进一步解决企业账款拖欠问题,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该批复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案原告某公司为小型企业,被告某建筑集团为大型企业,无论是从合同主体,还是从适用的案件类型范围和条款内容,该批复正好适用本案。法院最终认定本案双方争议最大的部分,即关于合同结算款的支付依赖于涉案工程项目的整体竣工验收的等“背靠背”条款为无效条款,原告某公司可据此主张相应支付比例的结算款。
又添新争议到握手言和
然而张勇审查合同发现,双方约定的结算款支付比例为全部货款的95%,另有5%的质保金约定为质保期届满后进行支付。该笔质保金是否需要支付仍存在疑问。
胡昕喆搜索案涉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展发现,有报道显示该项目近期可能仍在施工中,且目前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工程项目无法竣工或存在无法竣工的重大风险。该笔质保金不应纳入支付货款之内。
最终,结合合同的约定及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行业规范及双方交易习惯等,根据公平原则,2024年9月,江宁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方向原告某公司履行支付货款结算价的95%即及相应逾期付款损失。
一审判决后,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二审中,原被告双方自愿按照一审判决的货款本金达成调解协议,目前已履行完毕,曾经争执不下的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法律延伸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进一步强调了大型企业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并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维护予以完善。

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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