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江宁法院依法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对南京晖强彩晶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设备、玻璃制品实施强制腾空,有力服务和保障了园区重点项目建设。
原告南京滨江科创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晖强彩晶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租赁原告厂房到期后欠付租金且拒不迁让。因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引进的江宁区重点项目——晶能新能源汽车已经确定在涉案租赁厂房内落户,若被告拒不根据约定交付厂房,将严重影响园区的整体规划和招商合同的履行,给园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租金77万余元及逾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立即迁让交还租赁房屋。因生产经营需要,情况紧急,原告同时申请先予执行,要求被告立即腾空交还租赁厂房。
江宁法院接到当事人申请后,立即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研究案情,确定审理思路。一方面,为了促使被告尽快迁出案涉厂房,立即派员赴广东多方寻找被告法定代表人,拟在送达的同时做当事人工作促其自觉迁出,但被告下落不明。另一方面,承办法官赴现场勘验,发现被告已不在租赁厂房内生产经营,但厂房内遗留了数量较多的机械设备、玻璃制品等。合议庭认为,被告拒不返还厂房已严重影响原告的生产经营及园区的整体规划,同时为了防止损失扩大,应依法裁定准予先于执行,令被告腾空厂房。
鉴于被告逾期未能自觉履行先于执行裁定,法院遂即组织物品交接,监督腾空返还租赁厂房,将被告遗留在涉案厂房的物品全部按程序进行了清点交接保管,腾空了全部厂房。经过十余日的不懈努力,该案现已先予执行完毕。
该案的先予执行,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园区重点项目建设的有序推进,为园区“转方式、提质效”、提升产业层次、做大工业总量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