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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法院正式启动大合议庭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图)

发布日期: 2013-11-05 浏览次数: 1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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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宁法院分别按照1名法官加4名陪审员的“5人制”合议庭和2名法官加5名陪审员的“7人制”合议庭,在汤山法庭和禄口法庭审理了两起民事案件,正式拉开了大合议庭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序幕。为推动改革试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江宁法院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改革试点的初步方案,加强了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在各类会议上多次要求贯彻中院部署,大力推进大合议庭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分管领导全程参与,加大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力度,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研究室牵头负责,政治处、行政科、业务庭广泛参与,各部门职责明确且互相支持,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工作安排循序渐进,组织五个人民法庭作为第一批试点业务庭,要求每个法庭迅速启用大合议庭制度审理一到两个典型案件,并明确试点工作的时间进度,待制度完备、条件成熟后,再向全院推广。

    二是明确案件范围。在试点工作中,把敏感性强、关注度高、与群众关系密切的案件作为适用大合议庭制度审理的重点,主要包括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继承纠纷、人身损害等案件类型。案件范围的选择主要是考虑能够既有利于法官在审判中集思广益,增强判决的民意基础,缓和法院与当事人的冲突,也有助于让人民陪审员有话可说,防止人民陪审员成为审判的“摆设”,从而充分调动广大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三是优化审判程序。为切实发挥大合议庭制度扩大司法民主,凝聚社情民意,增进社会认同,促进公正公信等政治价值和诉讼价值,让人民陪审员在其中真正发挥作用,江宁法院对法官在各个审判环节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庭前准备阶段,要求法官向人民陪审员介绍案情或者通知人民陪审员提前阅卷,提供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条文,并应人民陪审员的要求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对于有人民陪审员第一次参加审判的,还要求法官用通俗的语言对整个庭审流程作简要介绍。

    在法庭调查阶段,要求法官必须询问人民陪审员是否有问题提问,而且要求法官在庭审之前就应当告之人民陪审员,在法庭上经审判长同意后,可根据需要向当事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提问。

    在法庭调解阶段,要求法官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群众优势和经验优势,积极引导人民陪审员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必要时可安排人民陪审员单独主持调解。

    在法庭评议阶段,要求法官根据争议焦点,有条理地组织人民陪审员充分发表意见,并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表决;在发言和表决的顺序上,要求严格按照人民陪审员、承办人、审判长的顺序进行;当法官意见和人民陪审员意见不一致时,法官可以进行法律的阐述和解释,可以进行研究和讨论,但是不能将自己意见强加给人民陪审员或者要求人民陪审员改变意见;在决定是否因意见不一致而提交审委会讨论时,要求法官对属于自由裁量范畴的,应当按照合议庭的多数意见处理,不得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只有当法官认为人民陪审员的多数意见违反法律或者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后果时,才可以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下一步,江宁法院将深入总结改革试点工作经验,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深度访谈等多种形式,广泛地向法官、人民陪审员和广大群众征询意见,不断调整完善大合议庭制度改革的工作方案,并从大合议庭制度适用的案件类型、庭审程序、评议规则、奖惩方式以及人民陪审员的遴选任期、职业保障、考核培训等方面入手,构建起符合大合议庭制度改革的全方位的工作机制。

供稿:江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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