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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法院研究制定《关于完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规则的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 2020-04-02 浏览次数: 2,151

为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司法效能。江宁法院研究制定出台《关于完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规则的实施细则(试行)》。

一是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规定了九种情形和两种类型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他案件原则上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二是推广运用要素表。倡导审判人员运用要素表,便于法官或法官助理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以提高审判质效。

三是明确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及被告提起反诉的时间节点。要求当事人原则上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相应的请求,经法院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四是明确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细则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不超过15日。

五是明确简易程序可以扣除审理期限的情形。明确公告、鉴定期限可实际予以扣除,并明确了其他可以扣除审理期限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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