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江宁法院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了《关于民事诉讼普通程序适用独任制的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了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部分“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的情形,独任制与合议制的转换规则等内容,以期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和提升司法效能。
一是根据法律规定和程序正当要求,明确规定了独任制审理普通程序民事案件的告知程序及告知方式。
二是结合审判实践和条线审判尺度要求,详细列举了不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的具体案件情形。
三是按照审判管理规定,明确了独审制需要转为合议制的审批手续和程序转换文书内容。
四是规定了禁止程序转换情形。规定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以及独任制转为合议制审理的案件,不得再回转为简易程序、独任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