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切实做到边学边改,2月25日下午,江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朱伯华在全院党员大会上宣布,从2月28日起严格执行工作日中午“禁酒令”的有关规定,违反者不论是党组成员还是一般党员和干警一律先免职后处理。
禁止工作日中午饮酒是当前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保持清正廉洁,促进司法公正,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早在2003年6月,江宁法院就根据《江苏省法院系统六条禁令》和《全市人民法院八项禁止性规定》,制订了执行“禁酒令”的具体规定,但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该院发现仍有个别干警工作日中午在公务接待中饮酒。为严格执行“禁酒令”,改进工作作风,2月28日,江宁法院及时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工作日中午“禁酒令”的通知》,重申工作日中午“禁酒令”的要求,并加大处罚力度。通知作了4项规定:
1、江宁法院人员在工作日中午各种活动中一律不得饮酒,没有例外情形。公务接待活动,包括上级法院来人指导工作、兄弟法院来人、本地区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来我院等,同样适用“禁酒令”的规定。
2、江宁法院执行“禁酒令”的人员范围包括全院(含四个人民法庭)全体在编干警及聘用人员。
3、江宁法院人员在工作日中午饮酒的,一经发现,一律先免职后处理,绝不搞下不为例。
4、自2005年2月28日起执行。
供稿人:江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