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致使本可以执行的案件遇到执行困难。江宁法院在查清事实后,依法对案外人胡某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这也是江宁法院为营造良好执行环境,规范执行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在新年伊始开出的首张罚单。
该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南京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某劳务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京某劳务有限公司在该院作为原告方有诉讼案件,且法院已保全被告方的银行存款。该院执行局执行法官依法向承办此案的业务庭送达冻结民事裁定书,请求给予执行上的协助。业务庭法官接到执行局的裁定书后,便将裁定书要求的事项转告原被告方。作为原告方南京某劳务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胡某主动到执行局了解情况并提出愿意协助法院解决该起纠纷,执行法官让胡某提供委托手续,胡某表示事后补交,执行法官向胡某送达了冻结民事裁定书。之后,执行法官却得知,为规避执行,作为原告方的南京某劳务有限公司向该院业务庭提交了一份被告已履行完毕的虚假付款说明书,骗取业务庭解除保全中的银行帐户。在执行民事裁定书未解除的情况下,胡某与南京某劳务有限公司串通,要求被告将银行存款汇到胡某个人帐户名下并进行了处分,致使本可以执行到位的执行案件一时难以执行。为此,该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胡某作出以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行为进行处罚,1月9日胡某将罚款交到法院。
供稿:江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