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30日,江宁法院作出罚款决定书,依法对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原告杨某给予司法制裁,这是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后,江宁法院开出的首张罚单。
杨某诉张某民间借贷一案中,承办法官黄祝祯通过“套路贷虚假诉讼预警系统”对该案件进行检索分析,发现杨某提交的借条落款时间与其2016年的案件中两张借条落款时间接近。经过进一步翻阅卷宗,发现本次提交的银行取款凭条在2016年的案件中已提交过。
合议庭认为杨某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依法对杨某进行了严厉训诫,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决定对杨某罚款3000元。
杨某收到处罚决定书后,表示接受法院的处理意见,并具结悔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