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法院在审理李某与罗某、长城汽车租赁公司南京分公司、太平洋保险金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案件过程中,发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后,保险公司存在未经与受害人协商直接将保险赔偿金支付给被保险人的情况,而被保险人收到保险金后可能怠于支付给受害人。但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此时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并不能免除,这样既增加了受害人的维权成本和难度,又造成了保险公司二次支付保险金的风险。为此,江宁法院向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提出司法建议:
1、确立将保险赔偿金直接支付给受害人为原则的理赔机制;
2、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时,以被保险人已向受害人履行了赔偿义务为前提;
3、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通过被保险人与受害人取得联系,通过签订三方协议等方式确定赔偿方案,避免造成保险公司二次支付保险金的风险。
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收到法院司法建议书后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并专门复函法院,针对司法建议书指出的被保险人收到保险金后怠于向责任保险第三者履行赔付责任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和说明,并对各保险机构在接下来的车险理赔环节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一是下发《进一步规范车险理赔流程工作的要求》的通知。拟借鉴行业内长期执行较为规范的保险机构的先进做法,梳理车险理赔风险环节和常见支付情形,制定车险赔款支付规范,并向全行业推广。
二是加强对理赔人员法律合规要求的培训。根据保险法、反洗钱法、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等监管规定,要求各家保险机构加强对理赔人员法律合规要求的培训,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和责任保险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做好保险消费者的解释工作。要求行业内各家保险机构在涉及责任保险的理赔实务中,以《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好保险消费者的解释工作,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