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江宁法院受理了杨某某诉被告某置业(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某置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宁法院经审查认为,某置业公司的异议不成立,依法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某置业公司不服江宁法院裁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期间,江宁法院又立案受理了祁某某等其他26名原告诉某置业公司案情类似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某置业公司又以上述相同的理由对该26案提起管辖权异议,江宁法院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后,某置业公司又对该26案均提起上诉。江宁法院发现此情况后即明确告知,涉案房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在其之前提起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被依法驳回的情况下,又以同样理由在其他案件中提出管辖权异议,违反了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浪费了审判资源,已构成滥用诉讼权利,此行为依法可进行处罚,江宁法院责令某置业公司改正,但其拒不改正。江宁法院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其罚款20万元。
处罚决定作出后,某置业公司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并表示积极改正,立即向法院申请撤回管辖异议上诉,并申请减免罚款数额。法院经合议考虑到其悔过态度诚恳且撤回对上述案件的管辖异议上诉等因素,决定变更处罚金额为5万元,某置业公司随后主动缴纳该罚款。
法院认为,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的行为,违背了立法的初衷和目的,对此类行为依法审查并作出了相应的制裁,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而且保障了法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