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高院、南京中院相继发布了2016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江宁法院审理的网约车案分别被省、市两级法院评选为2016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件。
2015年7月28日,被告张某通过打车软件接到网约车订单一份,张某驾驶其自有车辆运送乘客过程中,将原告程某撞伤。2015年3月,被告张某在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为其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单上的使用性质“家庭自用汽车”。江宁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的营运行为使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张某应当及时通知人保南京分公司,人保南京分公司可以增加或者解除合同返还剩余保费。张某未履行通知义务,且其营运行为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人保南京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不负赔偿责任。
网约车满足了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但由于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配套制度尚未健全,网约车参与人的权利义务缺乏清晰界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案实现了对各方利益的平等保护,规范了网约车行为,促进了网约车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