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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法院执行法官三赴盐城提取被执行人工资和公积金

发布日期: 2017-05-09 浏览次数: 3,117

江宁法院行政执行局法官为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先后三次赴盐城响水县执行,提取被执行人工资收入112020.63元,扣划被执行人公积金104429元,圆满地将案件执结。申请执行人感动地向上级法院寄送了感谢信。

徐某诉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宁法院依法判决殷某返还徐某借款20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生效后,殷某不但拒不履行返还义务,还多次多头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将被执行人殷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发现其为响水县地税局干部,名下无房无车无银行存款,仅有工资收入。承办法官立即前往被执行人殷某所在工作单位盐城市响水县地税局对其工资收入情况进行了解,发现其每月工资收入约4000余元,遂办理了协助执行手续,依法提取其工资收入。但该局只协助向江宁法院汇来殷某工资20000元,并表示该县所有机关干部工资已经全部转由该县财政局直接发放,无法继续协助执行。承办法官二次奔赴盐城市响水县,请县财政局协助提取殷某工资收入,并与响水县法院取得联系,调取了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执行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殷某公积金,准备直接提取。但因被执行人还未正式退休,无法扣划其公积金账户存款,只好先依法冻结。

2017年4月份,了解到被执行人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后,承办法官三次去到盐城市响水县开展执行工作,辗转到被执行人工作单位,出具了退休证明,再次与公积金中心负责人进行交涉、办理扣划一系列柜面登记手续,又再去到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了公积金划款手续。至此,该案相关案款全部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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