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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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法院依法处罚恶意诽谤法官的行为

发布日期: 2018-04-27 浏览次数: 3,511

申请执行人南京某小额贷款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某金属制品公司、温州某集团公司、朱某、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20日达成协议。然而被执行人朱某未能按期履行协议,并于2018年4月19日再次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还款方案。

在协商还款方案时,朱某擅自播放未经核实的录音,录音内容为朱某与本案协助执行人孟某的通话过程,孟某称自己与承办法官为同学关系。朱某将上述录音四处散播,认为承办法官有维护包庇孟某的嫌疑,并声称要向纪检部门投诉。

经查,本案执行法官与孟某并非同学关系,录音内容为捏造虚构。后朱某亦承认承办法官与孟某并非同学关系,只是自己道听途说而来,播放录音仅仅是为了在与申请执行人谈判时以此为筹码要挟申请执行人做出让步。

朱某播放的录音属于恶意诬告,严重损害了法官名誉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鉴于朱某在法官的批评教育下已经认识到自身的错误,积极悔过,保证今后学法懂法,不做损害法官损害人民法院的事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本院依法对朱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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