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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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法院依法对殴打律师的当事人进行罚款

发布日期: 2016-09-12 浏览次数: 1,078

近日,江宁法院汤山法庭依法对一起殴打律师的当事人进行了处罚,切实保护诉讼参与人的权益,维护了法庭秩序。

江宁法院汤山法庭受理原告高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开庭进行审理。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因双方对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存在较大争议,被告黄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董某为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黄某的合法权益,在庭审中引经据典、据理力争。高某未委托诉讼代理人,觉得自己讲不过董某,可能要吃亏,遂于庭审结束后,在董某准备走出法庭时,趁董某不备,采用手挠、拳打的方式对董某进行殴打,后被工作人员发现后及时制止。此后,承办人对事情经过进行了调查,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高某对诉讼参与人进行殴打、打击报复为由对高某作出罚款处理的决定,并责令高某出具具结悔过书。后高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出具了书面道歉信并请求法院转交董某,并于当日缴清了罚款。

 

供稿:江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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