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因被执行人侯某某在强制执行完毕后妨碍法院的正常办公秩序,被江宁法院依法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0日的处罚。当执行法官宣布处罚决定后,侯某某才幡然悔悟,当场承认其违法行为,并表示立即改正。考虑到侯某某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江宁法院最终决定解除对其司法拘留,决定对其罚款5000元,侯某某当庭自愿缴纳罚款。
2015年10月,江宁法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蔡某某与被执行人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生效判决,侯某某应给付蔡某某8万余元,原登记在侯某某名下的一套房产由侯某某和蔡某某各享有50%的份额。案件执行期间,法院未能调查到侯某某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随后,侯某某与蔡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侯某某在六个月内自行变卖另一套拆迁安置房后给付蔡某某8万余元,对此,法院院强制执行办理案涉房产变更登记。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因侯某某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蔡某某便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于今年5月受理,恢复执行期间,法院调查到侯某某名下有存款,并于年6月底强制扣划侯某某银行存款9万余元。至此,此案的金钱给付部分执行完毕。因蔡某某在原执行程序中未及时办理土地证变更登记及房产证、土地证两证合一手续,因此法院再次予以强制执行办理案涉不动产产权变更。9月14日,产权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侯某某于2016年9月18日到庭领取自己应持有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在办理领取手续过程中,侯某某以法院扣划其存款前没有提前通知书其本人为由,与法院执行人员争论,执行人员作出相关法律释明,侯某某仍不予理会,坚持认为法院有错,不断地在执行人员办公室哄闹,经多次劝阻,仍不停止上述行为,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办公秩序。为了严明法纪,法院依法对侯某某采取了强制措施。
供稿:江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