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城市化进程的有序推进和交通运输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劳动报酬、交通事故赔偿、工伤事故赔偿、征地补偿等事关民生的纠纷大幅上升,相当一部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在诉讼中迫切需要司法救助。对此,江宁法院认真分析了2006年、2007年开展司法救助的基本情况,分析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了相关司法建议。
一、司法救助工作的主要特点
1、诉讼费缓、减、免案件数和金额大幅下降,但执行救助案件数和金额却是大幅上升。2006年诉讼费缓、减、免案件301件,金额为140.9万元, 2007年诉讼费缓、减、免案件153件,金额为26.08万元;2006年对22件执行案件提供了执行救助专项资金,金额为31.88万元,2007年对77件执行案件提供了执行救助专项资金,金额为81.88万元。
2、司法救助案件种类主要集中在民商事案件方面,但案件种类有扩大的趋势。2006年诉讼费缓、减、免案件301件,283件为民商事案件;2007年诉讼费缓、减、免案件153件中民商事案件为145件。执行救助方面,2006年22件执行救助全部为民商事案件;2007年77件执行救助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3件,行政案件1件,其余全部为民商事案件。
3、被救助主体以自然人为主,企业救助逐年减少。2006和2007年执行救助对象全部为自然人。在诉讼费缓、减、免方面,2006年该院救助案件301件中除29件为企业外,其余被救助主体全部为自然人;2007年该院救助案件153件中,152件被救助主体为自然人。
4、被救助案件类型以传统民事案件为主,主要集中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上。在诉讼费缓、减、免方面,司法救助案件类型涉及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离婚、赡养、抚育费、财产权属等传统民事案件。2006年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位居案件数的前三位,分别为179件、24件和21件;2007年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仍然位居案件数的前三位,分别为55件、49件和10件。
二、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救助制度的缺陷
1、司法救助的方式较少,适用范围过小。仅限于经济上确有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当事人。同被救助者的需求有差距。
2、司法救助的标准不易把握,缺乏操作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受援人提供经济困难证明存在困难;二是对于当事人经济困难的标准衡量存在困难。
3、对司法救助的申请、审查、批准程序和对相关部门的义务没有具体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人民法院只能从形式上审查当事人的诉讼材料和经济困难的证明,对当事人如何申请及批准程序如何设定没有规定,对相关部门的行为没有约束,出具困难证明随意性大,甚至存在出具虚假证明的不当行为。
4、司法救助的相关配套制度未能建立,使司法救助的目的不能实现。出现一些当事人被法院缓、减、免几十元诉讼费,但却要承担高达几千元的代理费和鉴定费的情形,导致当事人诉讼成本仍然是居高不下。
(二)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具体适用上操作不规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详细规定了减、免、缓的适用条件,但在实践中对诉讼费用的缓、减、免在立案审查时未作决定,在审判中也未作出决定,多采用缓交的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他救助方式功能的发挥。
2、司法救助的宣传不到位。部分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对司法救助制度相关规定不了解,使他们失去了获得司法救助的权利。
3、制度不健全,跟踪监督不力。对由哪个部门负责收缴缓交的诉讼费、对当事人拒绝交纳的强制执行等问题,具体措施不明确。对司法救助未能进行有效跟踪监督,责任不明确。
三、相关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司法救助力度。使人民群众,特别是贫困群体享有充分的知情权,进而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促进司法救助工作开展。
(二)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救助的申请、适用条件、经济困难的认定标准、审查和批准程序、行政机关不当行为的处罚等作出相关规定。完善与司法救助的相关配套制度,使之与司法救助相互协调。改革律师收费制度,降低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以保证司法救助制度落到实处。
(三)严格实行法有明文规定必须救助。严格掌握标准,严格审查把关,既要保证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得到救助,又要杜绝不属救助对象的当事人骗取救助,严禁借司法救助搞不正之风。
(四)扩充司法救助的方式。在抓好诉讼费减、缓、免和执行救助这些基本方式的基础上,扩充司法救助方式,为经济确有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五)规范司法救助工作的操作程序。进一步规范诉讼费缓、减、免救助程序的操作。承办庭法官在案件判决时根据案件审理结果决定诉讼费用的负担,结案时要负责收取,拒不交纳的移送执行局强制执行。对申请救助人决定诉讼费减、免的,还应在裁判文书中列明,提高公开性和透明度。对诉讼费的缓、减、免应一律采用决定形式。
(六)建立健全跟踪监督制度。明确立案庭负责司法救助工作的实施,将司法救助工作纳入审判流程管理,实行个案跟踪监督,对于需要追补诉讼费用的,应在判决生效后直接移送执行局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