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21日上午,江宁法院对该院审理的三起涉毒案件的4名被告人集中宣判。第一起案件的被告人郑某11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虽不满十克但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因其认罪态度较好,被从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第二起案件的被告人赵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第三起案件的被告人翟某某、经某某多次贩卖少量毒品,翟某某还容留他人吸毒,最终法院以翟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经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省、市媒体记者到场旁听了三起案件的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