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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法院连续十二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案例

发布日期: 2018-08-01 浏览次数: 18,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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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7期刊登了江宁法院黄祝桢报送的刘丹萍与南京仁创物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标志着该院已经连续十二年有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发。

    该案的裁判要旨是:用人单位未与人事主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人事主管诉请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系人事主管职责,人事主管有义务提示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人事主管如不能举证证明其曾提示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不应支持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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