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戴某玉等四姐妹与被告戴某余系兄弟姐妹关系,其父故后留有遗产位于路西村的房屋1幢,各继承人之间曾签订遗产分割协议。今年年初,该房产被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五人之间遂产生矛盾。四姐妹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继承父亲的遗产。因有关部门的拆迁工作已经进行,四姐妹感觉若不及时处理,拆迁后将无法分割,但其弟戴某余则称遗产分割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销协议。双方为此一度处于僵持状态,四姐妹四处投诉并多次到法庭,要求承办法官尽快处理。承办人谢海勇考虑到各方的关系,为了缓解矛盾,多次前往拆迁部门了解情况、进行现场勘验,并联系当事人的家人,经过谢海勇及其法官助理秦潇的不懈努力,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意见。四姐妹向汤山法庭送来锦旗一面,以感谢谢海勇和秦潇为此案所付出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