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2日上午,21名六十岁左右的劳动者在江宁法院劳动争议巡回法庭与某物业公司达成和解,现场签名捺印,各自领取了一千余元劳务费。至此,这起矛盾重重的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一个月前,该物业公司与某高校的物业服务合同到期,物业公司告知劳动者双方的劳务关系于2018年7月中旬解除,公司将按出勤天数支付劳务费。然而,由于听说解除合同会有经济补偿、多给一个月的工资等情况,劳动者不满意物业公司仅按出勤天数支付劳务费,遂与公司发生纠纷并申请仲裁,但劳动仲裁委以劳动者超过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决。
21名劳动者委托律师向江宁法院提起诉讼。立案当天,承办法官郭秋菊立即阅卷,发现劳动者过高的诉请依法无法得到支持,且在与物业公司取得联系后,对方表示同意在8月下旬收到高校支付的物业服务费用后立即支付劳务费,但是对于其他不合理的诉请拒绝承担责任。
法官又立即与劳动者代理人联系,代理人称21名劳动者居住地点较为分散,年事较高,不太好联系。但是为了尽快解决双方的矛盾,法官一遍又一遍地拨打电话,用了整整一天的时间,终于联系上了所有的劳动者,多数劳动者表示物业公司只要支付劳务费即可。为了确保案款发放顺利,承办法官又再次做好物业公司的工作,建议其准备好充足现金,如果届时双方能达成调解,就当场支付现金,以减少劳动者的奔波劳顿。
本以为一切准备就绪,双方见面应该非常顺利,然而8月22日当天,21名劳动者齐聚法庭后,所有人一致要求公司支付高额的补偿。面对劳动者激动、混乱、喧闹的情况,郭法官迅速调整思路,立即由调解转为开庭审理。
庭审中,劳动者就其诉讼请求并没有提出相应的证据,法官借机对劳动者进行法律释明,告知其入职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能按照劳动关系主张经济补偿等。但是劳动者对此并不理解,尤其部分劳动者认为自己是弱势群体,理所当然要得到法院的保护。
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但法官依然耐心地对劳动者们安抚、释法、析理。慢慢的,一两个劳动者从法官的解释中明白了法律不保护不合理诉求的道理,主动提出同意按照物业公司计算好的数额领取劳务费并办理撤诉手续。见此情景,其他劳动者也陆陆续续地加入到了领钱的队伍中来……最终,21名劳动者按照与物业公司约定的标准领取了钱款,并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