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4期刊登了江宁法院报送的程某某诉张某、人保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这是该院自2007年起连续11年在最高院公报刊发案例。
该案例的裁判要旨是: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通知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未通知的,因营运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